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近日,沈丘法院审理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就《加工协议》约定是否明确、定作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简介
年12月4日,原告杰某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被告秦某(宏某服饰)签订《加工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陈某委托秦某加工轻薄款校服件,单价29元。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样衣和工艺单制作,该批服装要在年12月20日完成交货。因在具体的加工过程中,被告将单价从约定的29元提高至31元,导致原告多支付了元费用。在交付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加工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被告承担.26元索赔款,称原告所支付的元费用并不是出于自愿的,而是在被告的胁迫下支付的,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原告作为本案加工合同的委托方(定作方),在被告加工完成后已接收了定作的校服,由于《加工协议》约定不明,且原告已将校服拉走并向被告支付了加工费用,该行为应视为对被告加工的校服质量的认可,现又以定作物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原告陈述其向被告多支付的元费用不是自愿的,是基于被告的胁迫,但却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从原、被告分别提交的电话录音中可以证明双方对价格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因此,驳回原告杰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纠纷案件,由于案涉《加工协议》仅就校服加工的数量及单价作出了约定,并未约定具体的加工制作、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等,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原告亦未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加工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具体实践中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对定制加工的材质、颜色、尺寸、工艺、价格、交付方式、质量标准、交货、售后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等信息在合同要尽量清晰、细化,在加工过程中要对每一个细节进行多沟通,交付时,也应当及时查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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