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12000318号)。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0.万元,罚款0.万元。
经查,当事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在年6月委托淄博海源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海源服饰公司)生产了50件男士牛仔夹克(款号SPJEB49H31),所有衣服标牌上的生产商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年8月10日,上述衣服交货至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至案发,总计销售出50件男士牛仔夹克(款号SPJEB49H31),其中37件存放于经销商仓库,13件已售出至消费者。年9月10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对上海尚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松江第一分公司销售的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男士牛仔夹克(商品条码1)(型号规格:/A)予以抽检。同年9月18日,该检测机构出具编号为21QS的检测报告,该报告结论上述产品PH值项目不符合“GB-”标准,耐酸汗渍色牢度和耐碱汗渍色牢度不符合“GB/T-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服饰的行为客观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服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服装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理应接受处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并及时召回不合格服饰消除影响,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服饰,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男士牛仔夹克37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零玖元整;
三、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为衣念(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12000318号
企业名称: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UNGSOOJUNG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6677F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弄21号
经查,当事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在年6月委托淄博海源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海源服饰公司)生产了50件男士牛仔夹克(款号SPJEB49H31),所有衣服标牌上的生产商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年8月10日,上述衣服交货至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至案发,总计销售出50件男士牛仔夹克(款号SPJEB49H31),其中37件存放于经销商仓库,13件已售出至消费者。年9月10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对上海尚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松江第一分公司销售的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男士牛仔夹克(商品条码1)(型号规格:/A)予以抽检。同年9月18日,该检测机构出具编号为21QS的检测报告,该报告结论上述产品PH值项目不符合“GB-”标准,耐酸汗渍色牢度和耐碱汗渍色牢度不符合“GB/T-标准”,判定为该批商品不合格。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为证: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和身份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衣服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货值金额等;
3、编号为21QS的检测报告;证明男士牛仔夹克抽检不合格;
4、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该款产品的进货发票及合同;
5、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服饰召回记录;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均经过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本案书证、物证等材料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并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字第12000318号《行*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作出行*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我们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服饰的行为客观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服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服装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理应接受处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并及时召回不合格服饰消除影响,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服饰,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男士牛仔夹克37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零玖元整;
三、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07月29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