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医学知识的普通人来说,医院求医问诊,听从医生的专业意见。然而现实中,有些患者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要么对医嘱自行判断选择,要么对医方有所隐瞒。记者日前从西城法院采访了两起判决案例,患者都医院,医院的诉讼中,死者都因自身的过错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案例一
患者未按处方取药有重大过失
30多岁的杨先生因臀部肿痛接连三医院看病,被诊断为肛周脓肿、臀部软组织感染。由于杨先生患有糖尿病,血糖控制差,医生建议其住院进一步治疗,控制血糖的感染,以防糖尿病并发症,并开了抗生素、外用药等多种药物。
然而,杨先生并未住院,医院继续治疗。短短几天时间,他的肛周脓肿竟已经恶化到坏死性筋膜炎的程度。考虑到杨先生的病情严重,医院的门诊医生决定以急诊收杨先生住院。可第二天下午,医院大厅等床位,医院厕所突然晕倒昏迷。医护人员就地抢救,却仍然没有保住他的性命。
杨先生的父母将北京市医院、医院一并起诉,医院延误诊治,未及时让患者入院手术致其死亡,医院就儿子死亡承担80%责任,共同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万元,及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诉讼过程中,杨先生医院有无医疗过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存在未完善相关检查、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的医疗过错。而医院未能及时按急诊流程对杨先生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使患者丧失了尽早手术治疗,抢救生命的机会。
不过,考虑到杨先生本身有糖尿病,造成感染难以控制的风险更大,而且坏死性筋膜炎病死率高,病情进展凶险迅速,鉴定机构认为医方为次要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法医院的责任,但杨先生自身的过错,又让合议庭不得不考虑最终的责任比例。
合议庭发现,在医院就诊时,医生给杨先生开了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唑肟钠等多种药物,但杨先生却只领了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一种药以及输液器具,其余抗生素及外用药、止疼片等却都没有取药。对于肛周脓肿的病灶如不对症用药,则无效果。
法院据此判定,杨先生就医后未按医嘱建议联合用药控制感染,未配合住院检查,消极对待,导致感染急速加重,增加死亡风险,因此患者自身的重大过失与损害后果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医院对病患告知不足;医院治疗不积极,错过有效抢救的窗口期,未尽到诊疗责任。医院专科诊疗条件和经验,法院确定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家属13万余元;医院承担35%的责任,赔偿48万余元。
案例二
患者隐瞒心脏病史担主责
杜女士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因为再次怀孕,她到西城区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人工流产。在询问病史,并被杜女士告知没有心肝肾疾病史,没有药物及食物过敏史之后,医生给杜女士开具了米索前列醇,让其口服,用于软化宫颈,减少手术痛苦,计划在两小时后进行人流手术。
杜女士服药1个多小时后,工作人员发现二楼卫生间的门被从里面反锁,敲门也没人回应。工作人员撬开门,发现杜女士跪趴在地,已经毫无知觉,脉搏消失,四肢冰凉……经持续抢救,杜女士始终没有生命体征,最终被宣布死亡。
事发后,杜女士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女儿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诉,并申请鉴定卫生服务中心是否有医疗过错。
尸检鉴定显示,患者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狭窄、陈旧性心梗,在某种诱因下导致急性冠状动脉痉挛、心肌缺血等改变,造成急性心力衰竭,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让杜女士口服的米索前列醇对于有心脏疾病的患者是禁止使用的。鉴定机构认为,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患者单独使用米索前列醇口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本身有心脏疾病,单独使用该药是导致患者急性冠状动脉痉挛、心肌缺血以致死亡的诱因。
杜女士的家属要求卫生服务中心承担60%的责任,赔偿94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医方询问既往病史时,杜女士隐瞒心脏病史或未客观描述其症状,以致医方无法合理调整用药。不论基于何种原因,患者隐瞒病史与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具有明确关联性,是此次医疗损害的主要因素。
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院认为仍然存在对用药禁忌症及不良反应损害后果严重性重视不够的问题,考虑院方告知不足与自身诊疗经验欠缺有关,因此判定院方承担轻微责任,按10%比例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如实陈述病情病史
是患者的基本义务
医院就诊,医方的责任是通过诊断确定治疗方案,而如实陈述自己的病情和病史、配合医方进行相关检查治疗是患者的基本义务。从责任判定的角度来说,如果患者没有如实告知、没有遵从医嘱,实际上就是放任医疗风险的发生。一旦出现损害后果,那么患者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医患双方的责任比例,林涛法官表示,要综合整个诊疗过程来判定。不是说患者有过错,医院就一点责任没有,医院有告知不足、延误收治的问题,就忽视患者的过失。法院要根据医患双方各自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来判定,谁的过错与损害后果联系更紧密,谁的责任就更大。
“如果那位女患者明确告知了自己的心脏病史,而医生没有注意药物禁忌,仍然让她服用,那么出现损害后果,医方可能就是百分百的责任了。”
林法官说,法律责任其实都在其次,就拿这两起案例中的患者来说,如果第一时间积极配合治疗,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至少不会失去宝贵的生命。所以,患者因自身耐受力强,或者对自我评估不足,对医方的诊疗和询问盲目任性地进行主观选择是最不可取的。
由于患者大多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很多医疗和用药风险是他们想象不到的,所以医方对于药物的禁忌症、治疗的必要性以及相关风险,尽量要从让患者清楚知悉后果的角度进行充分告知,尽量避免损害后果发生。
警醒
——END——
本文转自年1月16日北京晚报作者:孙莹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